close
丁斌煌

客歲産生的「嘉義殺警案」,經嘉義處所法院審理後,於本年4月30日一審宣判,認為鄭姓嫌犯因患有思覺失調症,行為當下沒法辨識其行為違法,是以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,判決無罪不罰,但要送到相當地方監護5年。判決一出輿論譁然,由於今朝法定的監護年限最長就是5年,是以有很多立委提案修法,要耽誤監護處分的年限,甚至斟酌畢生監護。

固然許多人把核心放在監護年限的長短,不過王婉諭認為,很多立委都只有談監護處罰的年限,但不管關幾年,監護處分之前或以後該做的配套、轉銜機制如果沒做,也沒有去認識他的狀態,不管關幾年都一樣,像時代氣力的修法版本就很完整,明定要按期協助、檢討,因為監護處罰既然不是關在監獄,就是但願他們能逐漸不變、好轉,這也不是只有醫生處置就好,相幹資本也應當來協助,比如說本能機能治療、社福集團等等,都應該要一路。

李貴敏示意,精神病患到底要花多久的時候,讓他回到社會的時候不會是社會的未爆彈,這是專業問題,不該該用法律去限制,假如今天只是把5年耽誤到10年,邏輯上也不對,因為你既然不知道他要花幾何時候,就應當尊重專業,所以才提案把年限刪除。

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及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則提案批改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,認為與其聚焦在調劑監護處罰年限,更應該落實、增強監護處罰的實質內容,讓監護處分可以或許真正發揮效用。」也就是說,最多可以耽誤9年,加上本來的5年,監護處罰上限將提高到14年。

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案,「在監護時代屆滿前,在契合必然要件下,可以由法院許可延長,耽誤時代每次3年,最多可以延長3次。

大家可能會感覺說,怎麼這麼好,痊癒了就可以出來,也怕他會再犯,但功令的手段跟目的照樣要合適比例原則,假如把他們畢生監護,有無違背世界人權公約?

對於是不是應畢生監護,周春米透露表現,不考慮終生監護是因為從刑法的理論來看,這些需要監護處分的人不是囚徒,而是病人,若是他顛末治療已痊癒的話,不可能一向把他關在裡面,如許是不人性的。

周春米指出,也許目前的臺灣社會能接受畢生監護,但放到世界人權的標準多是不夠的,我們要回到之前那樣,痲瘋病人就把他關起來嗎?還是但願可以文明一點,只是有時刻社會的聲浪就會把這些個案的差別性蓋過去,不去計議個案的差別性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